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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4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藥品及其庫存品,應予識別及標示,並分別存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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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