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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第16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為辦理第三級回收藥品之驗章,應填具驗章申請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驗章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藥品之品名、規格及藥品許可證字號。 三、藥品之批號、序號,或其他識別資料、編號。 四、回收藥品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及銷售與庫存量。 五、辦理驗章之原因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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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