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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容器管理辦法 第8條

製造 (包括加工) 或輸入藥品容器者應開具左列事項,連同樣品各三份, 申請當地縣 (市) 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准將其藥品容器出售 供人使用。 一、廠商牌號、地址、及其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及製造者之工廠登記證影 (印) 本。 三、製造 (加工) 或輸入藥品容器之名稱、規格、用途暨其特性 (無者免 寫) 。 四、製造原料及方法。 五、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國外輸入者應敘明原出品國家及廠商名稱, 並檢附其原廠檢驗規格及檢驗成績書。 六、其他有關資料。 縣 (市) 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登記後應層 (轉) 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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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