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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容器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製造或輸入藥品容器者,應於本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補 辦登記,始得繼續製造、輸入及販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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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