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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人用血漿製劑之查驗登記 第1條

本準則所稱之「人用血漿製劑」,係指將多袋人血漿混合(pooling)、分層(Fractionation)精製而得之治療性產品。於某些情況下,亦可篩檢出含高力價特定抗體之人血漿,混合後分層精製而得。人血漿之收集可由血漿分離術或由全血經離心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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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