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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03條

申請中藥類別、證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變更依據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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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