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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06條

中藥委託製造登記或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附切結書甲表,並分別準用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 中藥委託檢驗,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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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