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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1條

本章所稱製造管制標準書,指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二編規定(以下簡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製造管制標準書。 本章所稱批次製造紀錄,指與送驗樣品同一批之批次製造紀錄。但如無法檢送同一批次或無須送驗者,得以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日前二年內或具代表性之任一批批次製造紀錄替代。 前項所稱之具代表性,指處方、製程、製程管制等均與查驗登記或變更登記申請案相同,或製程、製程管制之改變,經提出不影響品質之證明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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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