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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12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2條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免附黏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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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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