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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110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10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十三條
、
第三十九條
附件二及
第四十條
附件四,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九十二條
第三項,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十二條
附件八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近二年內查核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影本,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十六條
、
第五十六條
、
第六十二條
、
第六十四條
、
第七十條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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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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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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