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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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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4條
申請人如在同一月份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四件以上者,應事先提出專案申請,說明理由並檢附製造廠有關資料,包括藥品製造、品質管制部門之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等資料,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或派員實地檢視其品質管制、生產紀錄、樣品製造過程及藥品監製者駐廠情形,以確認其符合實際並有製造能力。 藥廠如分別依
第二十一條
第三款時程規定完成確效作業者,每月得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三件或一年三十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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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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