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35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35條
申請查驗登記之藥品如係製劑者,其劑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申請查驗登記;同一劑型,其製劑之濃度或單位含量不同者,亦應分別申請。 二、乾粉注射劑不同內容量,得以一案申請。但其注射液濃度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三、乾粉注射劑如其肌肉注射與靜脈注射所附之溶液不同者,應分別申請。 四、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於申請時未能檢具者,應於領取許可證前補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