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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第90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90條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委託書、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批次製造紀錄與製造管制標準書、已完成變更之證照與黏貼表、檢附之文獻資料與研究報告、申請書之申請者欄、委託製造及檢驗,分別準用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十一條
至
第十三條
、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二十三條
規定。 中藥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有
第二十五條
各款情事之一。 二、重複申請同處方依據之同劑型。但做成大小丸、錠或膠囊,及以不同香料、色素或矯味劑做成賦形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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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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