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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 第18條
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認證項目: 一、依本辦法取得認證後,專屬實驗室不再存續或該實驗室不符合
第三條
所定條件。 二、違反
第十條
規定,未辦理變更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 三、違反
第十一條
或
第十二條
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報或通知。 四、違反
第十三條
各款之一規定。 五、違反
第十五條
規定,未於期限內送交改善報告、未於指定日期參加複測或未通過複測。 六、檢驗機構停業或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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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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