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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將認證工作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者)辦理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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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