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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25條

經核准之各種試驗計畫與報告,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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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