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 第26條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第2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