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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追溯或追蹤系統,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以下稱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為追溯藥品來源或追蹤藥品流向,就其製造、輸入、販賣或輸出過程,所建立之資訊及管理系統。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管理前項系統所建立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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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