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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所有人。 二、前款所有人以外,從事製劑批發業務之販賣業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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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