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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5條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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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