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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其製劑,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藥品許可證所載製劑品名、核准字號、適應症、劑型、成分、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二)條碼或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製劑輸入之報關日期。 二、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有效成分來源。 (二)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其國別。 三、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製劑名稱。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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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