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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醫院,係指下列之醫院: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指定之急救責任醫院。 二、國軍醫院。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依需要指定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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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