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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4條

公、民營醫院應配合辦理完成藥品醫材之儲備。 前項應儲備藥品醫材之品項及數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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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