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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5條

公、民營醫院儲備之藥品醫材,應管制維持符合規定之品項及數量,其有效期間低於三個月時,應即更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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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