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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醫材儲備動員管制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公、民營醫院藥品醫材儲備情形,每年應定期實施輔導檢查。 前條所定之管制與調度使用及前項所定之輔導檢查,國軍醫院由國防部軍醫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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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