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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第11條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託藥商應訂定管制藥品移轉作業程序。其於不同建築物之間移轉者,應填具移轉單;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移轉目的。 二、移轉日期及時間。 三、轉出及轉入建築物名稱。 四、移轉品項之品名、料批號。 五、經手人員會同食品藥物署人員稱量確認之重(數)量。 六、經手人員與複核者及前款食品藥物署人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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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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