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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第10條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數位監視錄影設備及監視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錄影畫面解析度及景深,至少達到清晰辨識人員臉部外觀之程度。 二、妥善維護,並具有防止斷電措施。 三、受託製造管制藥品之作業及儲存期間,全程錄影,其畫面連續完整,並顯示日期、時間,且無剪接或重製情事。 受託藥商應將監錄所得之數位檔案,於每批產品交貨時,併交付予食品藥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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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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