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第3條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3條

受託藥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營業項目為製造西藥之藥商。 二、領有符合契約所定製造劑型之製造許可。 三、領有營業別為西藥製造業之管制藥品登記證。 經食品藥物署依委託契約解除或依本辦法終止委託契約者,一年內不具有受託製造管制藥品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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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