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第3條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3條
受託藥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營業項目為製造西藥之藥商。 二、領有符合契約所定製造劑型之製造許可。 三、領有營業別為西藥製造業之管制藥品登記證。 經食品藥物署依委託契約解除或依本辦法終止委託契約者,一年內不具有受託製造管制藥品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