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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 第4條
藥商受託製造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受託藥商之廠房、實驗室及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房及實驗室:堅固、安全,設有防盜措施,且與轄區警察機關或保全業設有緊急通報連線系統。 二、生產及分包裝作業場所:堅固、安全,具加強防護設備之獨立作業場所。但有特殊情況,經食品藥物署認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獨立作業場所,指具實體區隔,且於製造期間,實際專用於製造管制藥品之場所。 第一項廠房、實驗室及作業場所之結構、隔間及其他硬體設施,有增建、改建、修繕或變更用途必要時,應經食品藥物署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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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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