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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20條

第 四 章 行政救濟
藥害救濟之申請人對救濟給付之審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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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