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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4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可合理認定為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列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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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