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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給付標準 第6條

救濟之原因競合時,應選擇其中之較高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額之救濟者,得補足其差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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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