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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藥師辦理執照更新,應於執照效期屆至日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領執業執照。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最近六年內接受繼續教育達一百五十點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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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