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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6條

藥師執照因滅失或損壞申請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業所在地 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切結書或已損壞之原執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執照,其效期與原發執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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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