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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第8條
藥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得採認為本法
第七條
第二項所定藥師執業應接受之繼續教育,其課程內容 如下: 一、衛生及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 二、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優良藥事執業及藥品、藥歷管理。 三、藥事倫理、性別議題與人文社會學及感染控制有關課程。 四、特定人口群之調劑與用藥諮詢。 五、用藥安全防護、監測、管理及藥害救濟。 六、藥品調劑與用藥諮詢。 七、病人用藥教育。 八、藥物資訊與資訊科技應用。 九、中藥、化粧品、健康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有關課程。 十、藥物研發、製造及藥物經濟有關課程。 十一、其他與醫療藥事保健有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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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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