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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務如左: 一、中藥製劑之製造。 二、中藥製劑之供應。 三、中藥製劑之調劑。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由藥師執行之中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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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