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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藥師申請執行中藥業務,應備具申請書,檢同左列證明文件,向地方衛生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其未執行藥師業務者,併同藥師申請執業之規定辦理 。 一、教育部核定之大專院校所發「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學分證明 書」。 二、藥師證書。 三、藥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有關證明身分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審核,認應准予登記者,於藥師證書及執業 執照上加註執行中藥業務之事項後發給之。認為不合規定者,敘明理由通 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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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