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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11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藥師懲戒委員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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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