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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1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意見書或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應速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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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