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 第20條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20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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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