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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3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生)學者及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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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