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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4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藥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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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