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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9條

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藥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公會先行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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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