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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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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19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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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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