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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22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 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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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