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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34條

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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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