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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 第36條
藥師法 第36條
第 五 章 公會
藥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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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的其他條文
第27條
藥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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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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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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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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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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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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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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