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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5條

請領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非領有藥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藥師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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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