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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07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追溯性之書面程序。該程序應規定產品追溯性之範圍與所要求之紀錄。 當有追溯性要求時,製造業者應管制並記錄產品之獨特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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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