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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106條

製造業者應於整個產品實現過程,以適當方法識別產品,並建立書面之產品識別程序。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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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